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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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增列「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內適用法條增列「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漏列「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內適用法條漏列「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均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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