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0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5日上午9時46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0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5日上午9時46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