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鍾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鍾興(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志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5,888元【計算式:45萬4,000元(臺南市○○區○○街○○號3樓之8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47萬1,888元(臺南市○○區○○街○○號3樓之7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92萬5,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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