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林文中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林輝 雄被告林輝和被告 林丁發 被告 林丁慶 被告 林嘉南 被告 林添壽 兼上一人代理人 林主仁 被告 林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5,050元【計算式:全部土地面積合計1,4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