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吳麗鳳 即長益興水電工程行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1,370元(即原告主張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