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盛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鎮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永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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