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淶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萬洲化學股份│第一商業│105年6月26日│30,95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林│銀行民生││││││佑昇│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