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叡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叡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45公克,驗餘淨重0.04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叡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又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045公克,驗餘淨重0.04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1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