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02號
原   告 愛禮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惠鶯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蔡宛庭 律師
被   告  鄧欽哲   (國內住所不詳)
       鄧蔡梅
       鄧俐娜
       鄧欽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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