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淳
陳明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5年度偵字第33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美鈔共計壹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張雅淳、陳明珠前於民國94年4月4日下午4時許,由被告張雅淳將如附表所示之美鈔交予被告陳明珠,向銀行兌換小額鈔票,經被告陳明珠持上揭美鈔至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號「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兌換時,該行人員發現上揭美鈔係屬偽造等情,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美鈔共計10張,均係偽造,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
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200條、第
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87年1月21日修正公佈前之著作權法)第98條是(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60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又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
之;而刑法第40條第2項關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則為上述沒收從刑須依附於主刑存在原則之例外規定。另按修正刑法第40條雖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前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則規定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除將原規定於但書之單獨宣告沒收移置第2項外,並增列「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又此種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㈢另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物;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前揭絕對義務沒收規定觀之,應即為「專科沒收之物」;又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5058號判決參照)。㈣被告張雅淳、陳明珠前揭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
造有價證券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於95年7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3365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肯認屬實。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美鈔共計10張,均係偽造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5月11日刑鑑字第0950052310號鑑定書1份(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65號偵查卷宗第54頁至第56頁)附卷可稽,核屬相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提前開聲請,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金額單位:美元;數量單位:張┌──┬──────┬──────┬──────────┬───────┐│編號│物品名稱│面額│鈔卷號碼│數量│├──┼──────┼──────┼──────────┼───────┤│1│美鈔│100元│FF00000000AF6│1張│├──┼──────┼──────┼──────────┼───────┤│2│美鈔│100元│FH00000000AH8│1張│├──┼──────┼──────┼──────────┼───────┤│3│美鈔│100元│FF00000000AF6│1張│├──┼──────┼──────┼──────────┼───────┤│4│美鈔│100元│FK00000000AK11│1張│├──┼──────┼──────┼──────────┼───────┤│5│美鈔│100元│FK00000000AK11│1張│├──┼──────┼──────┼──────────┼───────┤│6│美鈔│100元│FH00000000AH8│1張│├──┼──────┼──────┼──────────┼───────┤│7│美鈔│100元│FH00000000AH8│1張│├──┼──────┼──────┼──────────┼───────┤│8│美鈔│100元│FH00000000AH8│1張│├──┼──────┼──────┼──────────┼───────┤│9│美鈔│100元│FH00000000AH8│1張│├──┼──────┼──────┼──────────┼───────┤│10│美鈔│100元│FH00000000AH8│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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