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苗家簡字第4號原告 李建昌
吳玉桂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被告宋 李秋桂 兼訴訟代理人 李建和
37號 李建秀
李豐年 李馥安 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李宜璇 李佩奇
1弄3號上1人法定代理人 藍瑞燕
1弄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建昌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李建昌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於101年4月24日擴張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1804元,於101年6月15日又擴張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76804元,並追加李吳玉桂為原告,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復於101年8月14日,擴張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2人就遺產分割部分可各分得被繼承人遺產1/9,並認遺產總額為00000000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已逾50萬元,致其就分割遺產事件的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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