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郭文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被竊而聲請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0年11月1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
4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0年11月16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年6月
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德永 │玉山商業銀行│100年11月30日│15,500元│BA0000000│││││頭份分行│││││├──┼─────┼──────┼────────┼────────┼────────┼──┤│002│ 曾肇玉 │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2月30日│25,500元│BA0000000│││││頭份分行│││││├──┼─────┼──────┼────────┼────────┼────────┼──┤│003│亞太企業社│玉山商業銀行│100年11月25日│22,990元│BA0000000││││ 林建文 │竹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