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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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書瑋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筆記型電腦1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書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248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而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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