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貳顆(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肆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鈺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惟扣案之MDA2顆(聲請書誤載為MDMA)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鈺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6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其於101年8月17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於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之前,應一併執行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002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參。前開案件扣得藍色圓形錠劑2顆(合計驗前淨重0.546公克,合計驗後淨重0.43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0665號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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