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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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八號
被告甲○○原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九六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