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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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炳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含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炳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簽結,惟扣案之吸食器1組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為行政簽結,有該案簽呈在卷可參。
㈡該案中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證,足認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客觀上難以將吸食器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