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閎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0年度緩字第2072號)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閎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確定,並於112年12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二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110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347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2月13日確定,並於112年12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800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分別
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110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緩字第2072號卷第12、17、18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1至4所示之物,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附表:編號項目數量鑑驗結果保管字號1水煙斗(大、藍色)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110年度藍字第3296號2水煙斗(中、透明)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3水煙斗(小、透明)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研磨器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