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古珍玲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 張克文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承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墊支鑑定費新臺幣5萬元。
理由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未果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茲本院前已於107年7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預納進行訴訟必要之鑑定費(委託承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系爭房屋及土地為鑑定),惟原告於同年8月2日具狀表示無力預納,請本院裁定由被告支付鑑定費用,茲依首揭規定,定期令被告墊支,苟被告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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