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8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