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71號
原告 張洪玉盆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告 張嘉宏
被告 張家銓
被告 許碧芳
被告 黃國華
被告 黃士堉
被告 黃婷鈺
被告 黃彩栘
被告 黃茂銘
被告 張素梅
被告 張馥鎂
被告 張淑惠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9,791元(1,758,326×1/8),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3,0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