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滿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