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 何宗榮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蔡文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謝浦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所提出之書證不完整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財產及收支狀況,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590元(含聲請費)及相關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詎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作任何回覆說明。經本院定108年12月3日為調查期日,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惟聲請人受合法送達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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