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珮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珮瑜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珮瑜因4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8日12時15分採尿│108年5月12日│108年3月7日│││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15號│毒偵字第792號、108年度偵│毒偵字第434號、108年度偵││││字第3876號│字第2393、2394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30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8月16日│108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30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9日│108年9月3日│108年11月12日│├─┴────┼─────────────┴─────────────┼─────────────┤│備註│編號1、2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67號裁定應執│編號3、4之罪刑,經本院以│││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157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6││││97號)│└──────┴───────────────────────────┴─────────────┘┌──────┬─────────────┬─────────────┬─────────────┐│編號│4.│5.││├──────┼─────────────┼─────────────┼─────────────┤│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7至18日│108年2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4號、108年度偵│毒偵字第434號、108年度偵││││字第2393、2394號│字第2393、2394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108年度訴字第43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12日││├─┴────┼─────────────┼─────────────┼─────────────┤│備註│編號3、4之罪刑,經本院以│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6││││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應│98號││││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