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附表載明負欠慶豐銀行債務新臺幣213,043元,惟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並未有此項記載,請說明之。
三、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後,該銀行是否曾要求補件,又補件之情形如何,何以未協商成立,請說明之。
四、聲請人自98年迄今之「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