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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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大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尚傑 (董事)訴訟代理人 洪惇睦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
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所附訴願決定及起訴狀所載係不服財政部104年4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413915140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3年12月16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30046582號復查決定關於罰鍰新臺幣(下同)360,256元部分,起訴請求撤銷(參見本院卷第8、10及27~32頁,原告聲明僅對罰鍰部分不服,對補徵營業稅部分不爭執),其訴訟標的未滿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1段2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至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業經本院予以退還,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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