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6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6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間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其與被告機關之關係。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