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0月12日以93年簡字第3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並於93年11月29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91年12月間至92年10月間因故意犯商業會計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97年度訴字第1415號),並於97年10月27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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