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黃俊瀛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