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何福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04日止累計327,724元正未給付,其中109,080元為消費款;214,544元為循環利息;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福明│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9080││7月05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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