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志雄於民國105年12月9日13時50分許,見 黃清忠 臺東縣○○市○○○街○巷○○號住處之鐵捲門未關,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之;惟旋為黃清忠當場發現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清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和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6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聲請撤回狀、和解筆錄各1份(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刑事一般卷宗第147至150頁、第151頁、第15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