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强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强生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衣貳件、內褲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强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7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其中恐嚇取財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駁回上訴確定,公共危險部分再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3年2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上開前科外,亦曾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9日(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復以撿拾釣桿勾取之方式,竊取被害人 黃怡蓁 所有內衣2件、內褲1件,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損害被害人權益,事後坦承犯行,竊得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700元,未賠償損害,暨被告於警詢自陳為送貨員,高中肄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前揭財物,係屬於被告,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06年度偵字第17581號被告王强生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居臺中市○區○○街○○號3樓30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强生前因公共危險、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甫於民國
102年8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於106年5月30日凌晨2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巷○○弄00號前時,見黃怡蓁晾曬於該處陽台之貼身衣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路旁撿拾之釣桿勾取之方式,竊取黃怡蓁所有之內衣2件、內褲1件(市價合計新臺幣700元)得手,嗣黃怡蓁發覺有異開窗察看之際,王强生即逃離現場,經黃怡蓁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黃怡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强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怡蓁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翻拍照片、查獲照片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犯罪所得7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檢察官黃裕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