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5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游周桂珠 (即 游耀堂 之繼承人)
游鴻濤 (即游耀堂之繼承人) 游鴻毅 (即游耀堂之繼承人) 游鴻榮 (即游耀堂之繼承人) 游鴻昶 (即游耀堂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林琮達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丁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黃青鋒 律師被上訴人 張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蕙
法官張宇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