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彰義務辯護人莊博文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沒收欄、據上論斷欄、附表二欄內關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沒收欄、據上論斷欄、附表二欄內關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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