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 黃金龍 新北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王子璽 被告 盧思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34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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