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原   告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瑞騰
原   告   林秀暖
原   告   許明智 即百峰工程行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