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018號
原 告 陳威年
被 告 白面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7年3月初在加盟展場支付被告預約金
新台幣(下同)1,000元,在被告承諾若加盟不成會全額退
費下,伊於107年3月31日支付100,000元,協請代尋店面,
被告隨意找尋幾次不適合之地點,之後數月沒有任何業務與
伊聯繫,故於同年10月12日請求被告退費,同年10月15日被
告法定代理人承諾一星期完成退費,詎料被告於還款期限屆
至後,未依約返還101,000元,迭經原告多次催討,拒不返
還,爰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
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收據、錄音光碟及譯文等
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陳稱:債務人對該項債權之存在尚有爭議云云,惟被告既
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可採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解除契約回復
原狀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107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