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非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票款執行事件,聲請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本院95年度非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