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上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上易字第31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昱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88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9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95年3月22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