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0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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