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5年2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原審判決認定之強盜等犯行,均供認不諱,且被告係自首,被告又素行良善,有改過之心,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而提起交保之聲請云云。惟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在案,被告並未提起上訴,檢察官則為被告不利益上訴,並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95年5月4日宣判,被告所稱犯後供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並無從消滅或改變羈押原因,且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