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書狀所載(有關聲請交付審判部分,已另由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以98年度聲判字第95號案件裁定聲請駁回在案)。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交付審判之聲請,對被告乙○○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於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並無刑事訴訟起訴繫屬之程序存在,依法自無從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於後附書狀附註「如敗訴即請移民庭」之部分,因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始有其適用,而本件與上開情形不符,即無適用之餘地,是此部分之聲請亦無從准許,併此敘明。另因原告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兼提附民狀述明「併請保全證據」云云,因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其所為上開聲請,即無所據,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