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4號原告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煌煇 被告大山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長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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