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王宏銘 被告晶泰水泥加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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