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宗賢 相對人 葉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請准繳納費用付與該案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95年6月27日修正公布法庭錄音辦法(102年10月25日修正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99年3月23日之法庭錄音業於100年1月10日銷毀,有本院數位錄音已銷毀案件報表在卷可佐。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