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楊慕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易嶙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㈡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7,262元【計算方式:
30萬元+50萬元+627,262元=1,727,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㈡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7,262元【計算方式:30萬元+15萬元+627,262元=1,077,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