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郭施賢 兼法定代理人 謝便好 相對人 黃嘉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全戶戶籍謄本、財產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復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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