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32號聲請人 陳健寬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陳健祥 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
8號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健祥於102年8月6日業已死亡,其係於聲請人聲請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前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其自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上開相對人為對造之當事人,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然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而此一要件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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