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請人曾鄙相對人 黃郭紅杏 即 郭寶猜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郭寶猜於100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約定101年9月26日償還,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5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郭寶猜於102年2月11日死亡,經本院為郭寶猜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為此,依民法第
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
3年度司繼字第1230號裁定、本票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