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青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裕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124條定有明文。是票據之追索應以票據之發票人或其他債務人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債務人陳裕祥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應給付25,000元及利息,並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雖另有陳裕祥之蓋章,惟依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實務觀之,陳裕祥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是以,就上開支票,陳裕祥非發票人。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