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謝榮銓 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9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54-3地號│16,000元│330.6│5,289,600元│├──────┼─────┼─────┼──────┤│1263-1地號│16,000元│330.6│5,289,600元│├──────┼─────┼─────┼──────┤│1262地號│16,000元│330.6│5,289,600元│├──────┼─────┼─────┼──────┤│1260地號│720元│2644.6│1,904,112元│├──────┼─────┼─────┼──────┤│1260-2地號│720元│165.3│119,016元│└──────┴─────┴─────┴──────┘
合計17,891,928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